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发生了巨变,亟须制订新的、更规范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首次给出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做出具体、明确规定。现解读如下。
第一、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扩大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原办法》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之外,不利于有效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
《新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
事实上,本文件中并没有提到一般纳税人的收入标准,因为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已经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这个标准相比原来工业企业100万元、商业企业180万元的标准,认定门槛大为降低。注意:《新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新办法》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1、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
2、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如果这些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明确不得认定的情形。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况有:(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二、《新办法》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资料及明确认定权限。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从以上规定看,《新办法》突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宗旨。对属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
《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统一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
第三、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认定程序
销售额超标的非新开业纳税人,具有主动申请认定的义务,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般纳税人认定。
销售额未达标的非新开业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提出认定申请的,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的必经环节才能认定资格。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这是一项新增内容,比较重要。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不得认定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县级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此次修订中,对应当申请认定的,将原有的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改为告知、申请、审批程序,税务机关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期满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次月起,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这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鼓励纳税人早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政策导向,同时也突出了公平原则,因为纳税人在开业时放弃一并认定资格已经行使了有利于其自身的选择权,那么当他在重新选择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就应当从认定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资格退出渠道进一步收窄
办法重申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这里可以看出,随着《新办法》的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上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就是要积极推进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使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升格为一般纳税人。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不得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以避免企业通过改变纳税人身份减轻税负。同时,废止了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如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等3种情形;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年审对象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等5种情形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
第六、其它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执行时间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做好业务衔接。
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这个也需要重点注意,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总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完整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完善了增值税税制,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法》 对于纳税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思路是就高不就低,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绝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 对应法规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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