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地税局 白地税发[2010]12号 白城市地方税务局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白城市消费者协会关于明确“发票维权” 若干事项的通知
白城市地税局白城市地方税务局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白城市消费者协会关于明确“发票维权” 若干事项的通知
白地税发1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消费者发票维权意识,充分发挥发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白城实际,现将“发票维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重要作用
(一)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
最有力证据。消费者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税务稽查
的重要依据。索取发票不仅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是为国家的税收事业做贡献。
二、发票维权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经营者在发生每一笔经营业务时,都要主动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即使消费者不需要提供发票,经营者也有
义务为消费者提供。
(二)经营者不得以“发票用完了”或赠送礼品等各种借口拒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三)经营者不得虚开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开具填写项目不齐全发票及以其他单据或白条
代替发票、开具假发票以及开具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发票等。
(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要正式发票。
(五)消费者索要的发票上应含有商品或劳务名称、型号、单价、数量、付款金额、交易日期、付款人、收款人
等内容,出具发票还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六)当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时,消费者可以视情况拒绝付账,同时向白城市地方税务局、
白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
白城市地方税务局:3685072
白城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12315
(七)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或工商部门查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白城市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
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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