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津劳办〔2006〕389号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06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目的。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评估工作是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途径。要通过教学评估,发现和纠正办学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建立和完善表彰与退出机制,规范职业培训工作秩序,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评估组织实施。2006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评估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并组成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评估工作。 三、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对象为: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依据《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劳局332号)进行,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队伍素质情况;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和培训项目设置情况;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运行和遵规守纪情况; (四)开展职业培训的质量和保障就业情况。 四、评优表彰。在评估的基础上,开展优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优秀工作者评选工作,大力表彰在服务劳动市场规范办学、注重培训质量、追求社会效益、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优秀工作者。 (一)优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及财经纪律;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职业培训政策规定; 3.无违纪违规行为,社会反响好; 4. 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成绩突出。 (二)职业培训优秀工作者评选条件 1.遵章守纪,热爱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职业培训与鉴定政策、法规和规章; 3.职业培训工作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 4.从事职业培训工作3年以上。 五、时间安排。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采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估、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并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评阶段(2006年12月15日至31日)。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照《评估细则》(见附件1)自评,写出自评报告。 (二)评估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月15日)。评估小组在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评的基础上,依据《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评估细则》进行评估。 (三)总结阶段(2007年2月16日至3月15日)。评估结束后,市劳动和保障局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公示评估结果。对在评估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对问题较多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办学资格。 六、有关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在评估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以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 1.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评估细则 2.天津市优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推荐表 3.天津市职业培训优秀工作者推荐表 4.天津市职业培训机构登记表 见[网上下载]栏目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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