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印发《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劳办〔2006〕4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我们拟定了相关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的实施意见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9号)要求,“十一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组织实施《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举措。《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技术工人队伍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认真落实技能资格导航计划 2006年至2010年总的工作思路是: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拓展工作领域,提升服务层次,稳步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努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总体工作目标是:2006年至2010年5年内,力争对150万人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参加鉴定的人数每年按10%的比例递增,到2010年,年鉴定考核规模达到35万人次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的比例达到参加鉴定技术工人总数的5%左右。 二、确立工作重点,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一五”期间,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的作用,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其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一)加快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和选拔。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基础作用,加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建设,在资金投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重点建设好6所技师学院。继续落实《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职业培训规划纲要》,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人力资源优势、技术人才优势和设施设备优势,重点抓好劳动力市场急需、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完善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体系,逐步建立起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限制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宽技师和高级技师选拔渠道,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技术能手”的人员,以及在各级技能大赛和技能比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二)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根据本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加快现代服务业、汽车服务业、机械加工制造业、电子信息与高新技术产业、海洋与石油化工和传统服务业等六大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公共实训服务。按照市政府要把培训基地建成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工作要求,在基地建设中牢牢把握本市经济发展战略,紧盯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围绕滨海新区的发展,在前瞻性、示范性、指导性上下工夫,培训层次以中高级技能提升为主,突出高新技术及社会通用职业(工种)。以基地为中心构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网络,利用基地平台重组和优化全市职业培训鉴定资源,发挥综合优势,立足天津,面向环渤海,辐射三北地区。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企业技能人才业绩评价制度。指导具备条件的骨干支柱企业,对技术工人普遍进行一次技能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高新技术发展和企业生产实际,组织实施考核认证。要总结推广企业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进行技能鉴定的工作模式,加强业绩考核,重点评价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考核认证方式要贴近生产、方便职工。对于符合鉴定申报条件,讲究职业道德并且技能水平高、产品质量好、工作业绩优的企业技术工人,可直接进行初、中级职业资格认定。 (四)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探索将职业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方法,重点加强学生操作技能的考核。“十一五”期间将选择培训质量高、社会反响好的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力争到2010年末将鉴定工作网络覆盖到市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和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 (五)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特殊群体人员技能鉴定服务工作。与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相衔接,根据市场需要和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情况,引导其参加适合再就业职业的技能鉴定。与定点再就业培训机构做好工作衔接,合理安排鉴定时间和场所,积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残疾人、劳教、劳改等特殊群体人员,实行适当减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政策,鼓励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的工作力度,促进农民工顺利转移、实现就业。对农民工特别是失地农民参加鉴定考核时,要积极予以支持,并做好服务工作。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加工制造、建筑环卫、饮食服务等就业领域,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专项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七)加快新职业标准开发推广。依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组织全社会力量自主开发新的职业标准,组织实验性培训,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后在全市推广。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技能导航计划顺利实施 全面落实《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是“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进行充分调研,摸清本部门、本区域技术工人的数量、职业(工种)分布情况、持证情况、职业资格等级结构,统筹制定落实技能资格导航计划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多方面调动职工个人、用人单位和鉴定机构的积极性,大规模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引导培训、促进就业、落实待遇和强化激励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和晋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形成职业资格证书促进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环境氛围。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落实《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区县工作实际,提出整体思路,做出具体安排。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 (二)树立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要处理好规模和质量的关系,在努力扩大鉴定规模的同时,切实抓好鉴定质量。要加强对考核现场的督导,切实贯彻执行《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办法》和《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等鉴定工作有关规定,逐步实施统一派遣考评员、巡考员、督导员的办法,加强考试现场监控。今明两年的监控重点是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通用鉴定所,通过抓好考风考纪,重点解决鉴定中的作弊问题。 (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体系和奖惩机制。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建立科学、规范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从今年起,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和《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标准》,完善鉴定所(站)评估体系,对所(站)实行标准化管理和等级管理。建立鉴定所(站)奖惩机制,在表彰先进的同时,实行退出机制,优胜劣汰,奖惩分明。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抓好鉴定工作管理人员队伍、考评人员队伍、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督促并配合鉴定所(站)的主管部门,坚持按标准选配好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服务意识教育,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建立业务学习制度,组织经常性的业务训练。对管理人员、考评和督导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科学严谨,开拓创新,务实高效、公正廉洁”的鉴定工作队伍,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五)加强管理和服务。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全面公开鉴定机构资质、工作流程、收费标准及质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行就业准入制度,落实持证上岗规定。加强宣传,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关于贯彻落实《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十一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组织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 (中办发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35号)精神的重大举措。《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的实施,对于加快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化高技能人才,提升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完成《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职业培训规划纲要》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力争“十一五”期间在全市培养新技师和高级技师5万名,培养高级技工12万名,使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由27%提高到30%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由5%提高到6%以上,并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发挥行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指导行业组织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可以选派优秀技术工人在国内或出国培训研修。鼓励各类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充分发挥企业培训基地作用,通过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研发攻关等多种形式,促进新技师成长。要落实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为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创造条件。要总结完善企业培养技师的办法,推广行之有效的技师培养经验,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市支柱产业发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以及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培养高技能人才。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战略东移,对冶金、机电、化工、制药、纺织等行业所属东移企业,加大对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培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培训给予一定数额的培训补贴。凡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在职职工有计划地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给予不超过600元的培训补贴。 (三)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规范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岗位需求,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在6所技师学院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试点工作,探索通过学校教育方式培养后备技师的途径和方法。成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指导各类企业加强与技工院校的联系,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和实习设备,为技工院校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企业选派优秀技术人员担当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或兼职教师,组织优秀学员直接参与企业的产品生产、技术攻关等工作。 (四)大力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根据本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加快现代服务业、汽车服务业、机械加工制造业、电子信息与高新技术产业、海洋与石油化工和传统服务业等六大市级培训鉴定基地建设。同时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以及师资培养、技能竞赛、技术交流和示范性培训等。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办法。对于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在职职工,普遍开展技能评价认定。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结合企业生产服务过程,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劳动者,经所在单位认可,可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历条件基础上,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六)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的需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农业户口的可以农转非。 (七)认真做好职业技能竞赛和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发挥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的职能作用,引导行业和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能交流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落实《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对天津市技术能手、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全国技术能手进行表彰奖励,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劳动保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新技师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将新技师培养工作列入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点。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技能人才队伍状况,根据重点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认真制定新技师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计划,指导和协调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推动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 (二)做好基础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将技师和高级技师队伍实行信息化管理,对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实现全社会资源共享。建立职业技能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职业培训机构勘验和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勘验和评估及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加大管理和培训力度,提高师资整体水平。加强考评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业绩评定、考评道德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完善考评员聘任制度,提高考评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鉴定工作整体水平。 (三)落实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市财政对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努力争取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加快六个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要求企业职工教育经费50%以上用于职工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同时针对不同企业制定不同的引导和扶持政策。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重点扶持、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支持技工学校的发展。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楷模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实施意见 “十一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实施,对于解决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就业问题,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06—2010年在市、区(县)两级公共实训基地的基础上,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为重点,建立100所农民工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对其中具备一定培训规模的30所定点机构命名为农民工职业培训示范基地。每年培训农民工30万人次以上,其中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提升培训10万人次。逐步形成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普遍得到培训,技能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努力使每一个培训后的农村劳动者都能顺利实现就业。 二、工作重点 (一)制定培训规划。各单位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摸清本部门、本区域农民工的数量、人员素质、就业现状,统筹制定农民工职业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多方面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多方参与、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需要,通过考核和评估,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农民工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对其中培训条件比较好、管理到位、运行规范,具备一定培训规模的机构确定为农民工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示范基地,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农民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实施分类指导。农民工职业培训应突出重点,面向不同培训对象,按照不同区域和行业特点,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对不再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主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对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主要开展引导性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有效促进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对外来在职农民工主要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就业稳定程度。 (四)实行培训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培训项目分类制定,以农民工最终受益、享受便利和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为原则。充分运用培训补贴政策,调动农民工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培训内容。农民工职业培训应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以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引导,按照不同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开发一批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培训项目,开展适合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职业培训,突出操作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二)强化企业培训责任。农民工职业培训应作为企业在职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企业中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接受培训的权利。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足额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一线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三)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农民工,必须持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已从事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尚未取证的农民工,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尽快达到上岗要求。 (四)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就业准入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惩处。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围绕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将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维护权益三项工作有机结合,形成三位一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单位要统筹规划,加强协调,沟通信息,总结经验,共同研究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二)逐步建立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要逐步建立全市联网的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并与职业介绍、就业等信息系统对接,将农民工职业培训纳入系统管理,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 (三)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建立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表彰制度,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营造重视农民工职业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