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5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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