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62号
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5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级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级能人才队伍,我局决定在全市认定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支柱产业发展趋势,整合职业培训资源,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在全市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和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3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培训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认定原则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认定。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均可申报。 三、工作任务 (一)企业培训基地要通过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提高企业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在技术工人中的比重。 1.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培训基地要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制定包括培训形式、培训时间、保障措施、研修成果、研修考核等内容的具体办法,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要建立技能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名师带徒制度,通过师傅在生产岗位上的“传、帮、带”,提高中青年技术工人的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和职业素质。 2.推进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培训基地要成立高技能人才评价组织机构,制定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要充分利用企业的设施和设备组织开展鉴定评价,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采取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能力。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对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3.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办法,规范聘任标准和工作程序,落实相关待遇。要制定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在岗位测评和确定岗位薪酬时,充分考虑技能因素,逐步增加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制定对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在培训、休假、出国进修、健康体检等方面的鼓励办法。推行高技能人才与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 (二)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要深化校企合作,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面向社会和企业在职职工大力开展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提高培训。 1.深入推进校企合作。要将建立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作为基本办学模式,进一步创新合作模式,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与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与企业共建学生实习基地,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支持教师参与企业技术攻关,不断提升合作层次,提高合作的实际效果。 2.扩大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规模。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观念,制定面向社会和企业在职人员培养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院校培养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资源优势,根据在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特点,通过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弹性学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社会和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 3.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一是开发“一体化”教学课程。从岗位需求出发,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专业方向,按照工作任务的逻辑关系设计课程内容和课程体系,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二是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在招聘、使用、待遇等方面对“一体化”教师给予倾斜。支持骨干教师参加脱产、半脱产以及业余提高培训,支持教师定期到企业参加生产实践,参与企业技术改革等活动。三是建设“一体化”教室。打破理论课与实践课地点分离的传统授课模式,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训练能够穿插进行,增强学生的直观体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四、基地产生范围 培训基地将于2008 年下半年进行认定,主要从以下企业和院校中产生: (一)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信息产业、电力三个项目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历届获得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企业和职业院校;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我局确定的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院校; (五)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六)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骨干企业。 五、设立条件 (一)具有专业培养优势突出、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培训条件优等优势。主体职业(工种)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训职业(工种)在 2个以上,每个职业应具备同时开办2个教学班(每班20人)的规模; (二)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的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三)有能满足所设专业教学需要的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并能熟练运用现代教学设备和教学手段、专兼职相结合的教职工队伍。专业理论教师中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相应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中应全部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并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水平,其中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 (四)有满足高级能人才培训需要的场地、实训教室、实训设备和必要的工具、材料等。一般工种达到每生一台设备或工位,特殊工种的大型设备每5人至少一台。设备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在全市有示范作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材料和工量具能满足实训的需要。学员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应在实训基地内完成; (五)工作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六)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请附表(共6个)。 2.职业院校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民非登记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其它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高技能人才培训管理制度。 4.申报培训职业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目录(名称、版本、出版单位)。 5.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学历、职业资格及职称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相关材料。 (二)组织评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专家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核认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评估合格的单位做出认定,在劳动保障网上公示一周后,对认定为培训基地的,颁发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七、管理与政策措施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基地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核制度。培训基地每年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书面总结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其业绩及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为培训基地建设提供教材和课件开发、师资培训、考评员培训等服务。对开展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基地按规定给予经费补贴。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1.5 -2.5%的职工培训经费,并确保其中的60 %以上的经费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有条件的企业可探索建立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账户制度,采取单位、个人、工会共同向账户注资的办法,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五)对高技能人才培训业绩突出的培训基地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或两年不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撤销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格。 八、申报办法 申报时间: 2008年5月12日至5月16日。 受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邮编:300040 联系电话:2303098—8924 附件:见[网上下载]栏目 1.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请表 2.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基本情况表 3.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人员名册 4.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理论教师名册 5.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训教师名册 6.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要实训设备明细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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