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2:26:07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0]14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地税发14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对全系统使用的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往来票据的使用管理,方便基层单位及时领购,根据《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有关规定,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将往来票据的管理权下放各市(州)、县(市、区)地税局,省局机关、省局机关服务中心、省稽查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四家单位的往来票据由省局负责管理。
二、往来票据的具体使用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等。往来票据仅为记账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0〕56号)要求管理和使用往来票据,凡使用往来票据开具的款项,其收取与支出(上缴)的金额必须一致,中间不得增减任何其他费用。
四、往来票据管理权下放后,各单位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上报使用计划,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及缴销票据,省局将定期对票据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56号)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5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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