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0]2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廉租住房政策延伸至受灾城镇的情况报告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廉租住房政策延伸至受灾城镇的情况报告
吉地税发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总局法规司要求,我局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中突出困难和问题的请示》(吉政文〔2010〕113号以下简称《请示》)中提出的“将廉租住房政策延伸至受灾城镇”的建议情况,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了解,现报告如下:
一、提出建议的背景
2010年7月以来,我省部分地区遭受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全省51个市州、县(市)中有46个城市(城区)、县(市)的城乡居民住房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全省城乡倒塌房屋11.8万户、损坏30.1万户,房屋和基础设施损失79.26亿元,受灾家庭绝大多数是低收入家庭。尤其永吉县口前镇遭受了千年一遇的特大洪水袭击,损毁严重。灾情发生后,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温家宝总理在我省灾区视察时作出的“抓紧做好损毁房屋的重建和修复工作,确保入冬前房毁群众都能有房住”的指示精神,我省建设部门考虑到灾后重建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特殊性,计划结合廉租住房建设,统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为争取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向省政府并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了城镇受灾居民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建议和申请(文件附后),其中包括“将受灾严重的部分市、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中心镇”(原来的范围限于县市政府所在城镇)。这也是我省政府在《请示》中提出“将廉租住房政策延伸至受灾城镇”的主要原由。
二、我们的意见
廉租住房建设的实施主体单位是建设部门,政策及管理涉及发改委、财政、国土、民政、税务等多个部门,省里也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后,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省政府开展廉租住房建设,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加快我省灾后重建,我局赞同省政府在《请示》中提出的“将廉租住房政策延伸至受灾城镇”的政策建议,并请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支持。
二○一○年十月八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