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2:13:54

松原市地税局 松地税发[2010]95号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松原市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地税局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松原市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地税发95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松原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
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20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
算征管工作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18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
税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委员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采取查实征收的进行审核。在
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凡不符合查实条件或不能查实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账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销售收
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
的;
(四)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清算补正材料的;
第五条 经审核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
书后,组织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
第六条 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采用下列方法核定转让房地产收入额:
(一)参照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当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收入;
(二)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情况审核合议后,下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
书》,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申报缴纳事项。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5%,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核定征收率分别为6%,
对于销售单价偏高的商业用房,可采取一户一审核的方式确定核定征收率。
第十条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包括住宅,个人转让住房仍执行财税137号文件规定,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
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
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应委托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和支付
评估费用的正式发票,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无评估报告的,按下列办法计算土地增值
税。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
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公式为: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对纳
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
5%的基数。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
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又无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作为核
定征收额,依率计征,核定征收率为5%。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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