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296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发票如何处理才能抵扣?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发票如何处理才能抵扣?
[案例]130000296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65号)规定: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五、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六、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 否则不予抵扣。 贵公司应对视同内销的应征税货物补销项税金提,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作为抵扣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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