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282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后置之不理有何主要后果?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后置之不理有何主要后果?
[案例]130000282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文件,贵单位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置之不理,应按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贵公司不能拒绝申办一般纳税人,更不能对税务局的通知置之不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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