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2:08:51

[案例]130000291 2010年1月19号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5月份能不能进行认证抵扣?


2010年1月19号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5月份能不能进行认证抵扣?
[案例]13000029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17号): 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2010年1月19号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5月份能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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