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120000225 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行业]120000225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