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2:01:13

[行业]120000118 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是否视同销售?


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是否视同销售?
[行业]120000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汽车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及碰撞试验,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 自产汽车用于上述视同销售规定范围的,如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缴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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