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120000153 分开签订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账务如何处理业务如何开票?
分开签订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账务如何处理业务如何开票?
[行业]12000015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依据以上规定,这项经济业务需分别核算。 贵公司将自产的设备销售给甲方,后中标承揽了对此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厂房建筑,第一个合同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第二个合同是营业税应税项目,账务上还应该分别核算。 销售设备要缴纳增值税,开增值税发票; 设备安装及厂房建筑要缴纳营业税,开营业税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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