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58:56

[案例]130000335 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税?


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税?
[案例]1300003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出售或转让应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 公司出售地下车位未发生相应产权的转移,实质是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7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费用也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83号)第一条规定: “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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