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979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开的全国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能否抵扣税款?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开的全国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能否抵扣税款?
[案例]13000097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79号)规定填写。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因此,您描述的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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