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272 购置空调器、复印机、传真机、电脑等辅助生产设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购置空调器、复印机、传真机、电脑等辅助生产设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案例]1300002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空调器、复印机、传真机、电脑等辅助生产设备,不属于以上范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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