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120000047 自产的饲料用于子公司的养殖是否计缴所得税?
自产的饲料用于子公司的养殖是否计缴所得税?
[行业]1200000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企业,贵公司将自己生产的饲料用于子公司的肉禽养殖,根据上述规定,其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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