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884 已使用3年的旧机器向参股公司增资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已使用3年的旧机器向参股公司增资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130000884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上述公司的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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