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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34:5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所字[1995]15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待委办企业提缴管理费比例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待委办企业提缴管理费比例的批复
吉地税所字15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待委办企业提缴管理费比例的批复
吉地税所字159号
全文有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待委办企业提缴管理费问题的请示》[长地税所字7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街委办企业暂按销售收入2%提取上缴管理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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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所字[1995]15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待委办企业提缴管理费比例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