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33:2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全文有效
1998-03-03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方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凡办理产权交易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合资企业按买契税率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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