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120000770 转让“地上无产权建物”是否按土地增值税20%加计扣除?
转让“地上无产权建物”是否按土地增值税20%加计扣除?
[行业]1200007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10号)文件规定: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另外,该文件对加计20%的政策解释为: 对正当房地产开发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投资回报率和通胀因素的照顾。 因此就你所说的情况,因“开发并未正常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不能认为是“正当房地产开发者从事房地产开发”,故可以参照: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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