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计函[2001]1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计函1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 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计函1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0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征字69号)要求,于 2001年 5月 20日前认真完成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工作。
二、各地务于5月25日前将确认、核算后的情况,编报《税收资金平衡月表》、《应征、代征、在途税金明细月表》和《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表》,通过广域网报省局。
三、在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税收资金平衡月表》的年初数不变,期末欠缴税金余额必须按照确认、核算后的分类要求如实反映。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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