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开展创业能力测评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0〕7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刚要》和市政府与国家人力社保部签署的在我市共建以创业带动就业试验区备忘录的相关要求,通过引进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进一步扩展我市创业服务的功能,增加创业服务的手段,提高创业培训的成功率。经市领导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将联合在全市组织实施“创业能力测评”项目,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
市里成立项目指导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为推动项目的实施,根据项目实施后的主要覆盖人群需要,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联合成立项目指导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统一指挥、调控和监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由市教委副主任于立军同志、市人力社保局副巡视员吴承明同志担任。成员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就业促进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市教委学生处、大中专毕业生指导中心;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创业培训指导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委员会下设项目办公室,主任由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
二、测评对象和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含外地生源在津集体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企业的在职人员,具有创业意向,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上,需要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和即将进行职业生涯设计的,均可向所居住的辖区或学习的院校申请参加创业能力测评。
三、测评点设置
测评点位名称为:“创业能力测评区”,全市设置测评点位45个,每个点位配置3-4台计算机、1台打印机。
1.市级:在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中天人力、北方人才市场设置测评点位。
2.区县:在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含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园区)的创业服务中心设置测评点位,未建创业中心的区县可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置测评点位。
3.高校:由市教委推荐,实行准入制,在提交开展创业能力测评申请并具备条件的院校设置测评点位(20个左右)。
四、测评操作流程
1.符合测评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学年学生还须持学生证)可到任何一个创业能力测评点提出测评申请。
2.测评指导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应做好相关证件的核查工作,并告知申请人每人只能参加一次本系统测评和有关测评的操作细则。
3.申请人测评完毕后,测评指导工作人员应及时收取个人测评报告,并根据测评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分析说明后出具《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
4.申请人可凭《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到创业培训机构选择更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和指导。
5.测评指导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测评报告显示的分数进行综合评判,并给与申请人导向性建议。
对创业胜任力较强,培训需求较低的人员,建议其参加改善企业或扩大企业培训。对创业胜任力较强,培训需求较高的人员,建议其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对创业胜任力较弱的人员,可告知其不太适合创业,建议其参加技能培训。选择就业。参加创业培训遵守自愿原则,凡参加过创业能力测评,本人参加创业培训意愿较强的,可不考虑测评结果,均可参加系统的创业培训。
测评指导工作人员出具《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时,须加盖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专用章(由市创业中心统一刻制)。《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测评点留存,一份交测评申请人,各测评点应做好报告的存档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高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能力测评工作,要设立专门机构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培训上岗,从事测评指导工作。要把创业能力测评工作作为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以及就业援助活动的工作情况,营造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2.各创业能力测评设置点要根据测评软件使用要求,提供相对安静、空间独立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测试环境。测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其中:市、区二级的测评点每个年度不应超过500人,高校测评点每个年度不应超过本校毕业学年学生总量的20%。
3.各区县、各高校、各部门应对参加测评人员实行跟踪服务,测评工作必须要与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扶持联合起来进行,对接受测评的人员要提供综合服务。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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