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函[2001]1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1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10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17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89号文件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我们认为: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企业债券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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