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23:10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0〕7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2009年我市实施“需求引导培训、补贴对应等级”的新型职业培训补贴办法以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深入做好培训指导,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认真落实培训计划,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就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发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班备案
(一)培训机构应于培训开始8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就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市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开班培训。市中心按周汇总并将《培训开班汇总表》报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二)开班备案时,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市中心应重点审核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培训人员身份、培训职业和等级、晋升职业资格条件、培训实施计划以及备案材料等。
(三)高等院校组织本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目录》所列职业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培训,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由高等院校直接向市中心申报。
二、培训抽查和检查
(一)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培训日常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培训台帐、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出勤、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等,填写《职业培训检查记录表》,日常检查每班不少2次。
(二)市中心负责抽查,填写《职业培训抽查记录表》,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全部班次的50%。市中心在做好抽查的同时,不定期组织跨区县互查。
(三)日常检查和抽查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市中心不得提前通知培训机构。检查结果作为审批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当日常检查与抽查结果不一致时,以抽查结果为准。
三、技能鉴定
(一)凡申请政府职业补贴的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将《鉴定人员花名册》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报送市中心,市中心审核合格后,培训机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申报技能鉴定。市鉴定中心按照“培考分离、择优指定、鉴定回避”原则安排鉴定,其中理论考试实行全市统考,技能考核安排到指定鉴定机构实施。
从2011年4月起,在所有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全部实行市级统考的基础上,技能操作考试实行定点考核,定点考场必须具备视频监控设备,操作鉴定结束后,视频资料由督导员带回鉴定中心留查。
开发标准化考试模块,对鉴定人数多、影响大、适合标准化考试的职业,逐步实行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标准化考试,实现网上报名、网上考试,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水平。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认真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加强考务管理和质量督导,严肃考核纪律,严格保密制度和鉴定回避制度。鉴定考评人员采取由计算机在专家库中抽取的方法确定,市鉴定中心必须派督导员到每个鉴定考核点进行督导,切实保证鉴定质量。
(三)技能鉴定结束后,市鉴定中心将鉴定结果抄送市中心及有关部门。
四、补贴申请和审核
(一)培训机构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根据培训情况、鉴定成绩、日常检查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中心。
(三)市中心应审核并提出资金补贴意见后,按月汇总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五、实名制网络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制管理,参加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培训的职业和等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情况等全部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关培训要求
(一)技能培训教学
1.技能培训应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培训的内容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岗位技能实际需要确定;培训的课时应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其中实操培训课时比例不应低于总课时的50%;合理安排培训时间,脱产培训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业余时间培训每天不得超过4个课时,每周上课时间均不得超过6天;同期培训人数应在培训机构审批注册时批准的培训规模内,严禁超规模培训。
2.培训教学应在校内进行。培训机构应在审批注册的培训地点进行培训教学,不得以联合办学、校企合作等为名开设校外班,不得与不具备培训项目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办学。
3.认真落实培训实施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目标、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培训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培训实施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更培训计划,不得删减培训内容和课时,不得以生产代替培训。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
1.在职职工应参加生产经营主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在职职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且为《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生产经营主体职业由企业填写《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备案表》,报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确定。
2.从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由企业组织开展全员技能评价,并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原则上不再对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初级工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
3.在职职工破格参加晋升职业资格培训,应按《天津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由企业在开班备案前,填写《破格晋升职业资格申请审批表》,报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批。
附件:1.职业培训开班汇总表
2.职业培训抽查记录表
3.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备案表
4.企业在职职工破格晋升职业资格申请审批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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