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22:44

[行业]120000758 房地产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除房款外的其他费用是否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房地产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除房款外的其他费用是否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行业]120000758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扣除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你司收取更名费、滞纳金的同时开具发票给客户,视同房屋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应计入房屋总价扣除以上允许扣除的各个部分后计算土地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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