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20:07

[案例]130001509 跨月退货如何处理收到的专用发票?


跨月退货如何处理收到的专用发票?
[案例]1300015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由于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 因此,贵公司应将发票进行认证,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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