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396 刚成立贸易公司可否马上审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刚成立贸易公司可否马上审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案例]130001396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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