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12:3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1〕21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继续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工作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工作是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结合诚信办学评估和汽车驾驶员培训条件达标等活动,全面检查评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成果和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办学质量,努力推动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的不断发展。
二、检查评估的组织实施
2010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组成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诚信评估小组;组成由汽车驾驶培训专家组成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条件达标检查小组,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三、检查评估的依据和内容
以《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劳局〔2004〕332号) 、《关于印发物流师等十二个职业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7〕48号)、《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十五个职业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6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9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09〕17号)等文件为依据,重点检查、评估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二)机构有关登记、备案情况;
(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
(五)教学质量、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六)招生宣传、广告备案情况。
四、时间安排
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共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评阶段。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自评,将下列材料继续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补正,并自行归档备查。
1.相关证照(办学许可证、民非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2.财务审计报表;
3.安全、消防、卫生防病等各类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4.办学房屋产权凭证或租赁有效合同及公证;
5.2010年度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需电子版);
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附件2,并需电子版);
7.天津市汽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教练员备案登记表(附件3,并需电子版);
8.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持有的公安车辆管理所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和教练员驾驶证的复印件。
(以上相关材料中,7、8两项,非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无需提交)
(二)检查评估阶段。检查、评估小组在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检查评估。
(三)总结阶段。评估结束后,市、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分别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虚假欺骗 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检查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2010年度培训情况统计表;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3.天津市汽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教练员备案登记表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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