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08:00

[案例]130001142 纳税人怎样增购发票?


纳税人怎样增购发票?
[案例]13000114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6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八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修改为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综上,辅导期纳税人增购发票需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并按照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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