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120000608 通过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出口销售如何入帐?
通过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出口销售如何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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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第二条规定: 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三条规定: 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 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其他相应的资料。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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