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147 赔偿费用加收17%增值税是否合理?
赔偿费用加收17%增值税是否合理?
[案例]130001147
若您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有关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因此,纳税人若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有关规定,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