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03:3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6]10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0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0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7号
国税发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税务登记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原则编制,不能参照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的编码原则编制。
二、对临时登记户未按规定申请转为正式登记户的,以及临时登记到期未继续办理临时登记的,按未办理税务登记处理。
三、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该类纳税人的信息应正常录入综合征管软件中,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不发售发票。
四、2006年8月1日,全省将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在此之前,各地应按规定正常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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