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1:02:49

[案例]130001468 是否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是否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案例]130001468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079号)的规定,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此,如您企业2008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新标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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