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发[2006]10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
吉地税发10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05号
全文有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城区内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执行3%的税率将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为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恢复为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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