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0:53:1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申报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12〕363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创新技师培养模式,创建校企合作支撑平台,加快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12〕42号),决定在全市开展技师工作(流动)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范围
技师工作(流动)站坚持设立条件、评审标准、申报要求三公开原则,符合的单位可自愿申报技师工作(流动)站。
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可申报技师工作站;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申报技师流动站。被国家人力社保部门命名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可直接认定技师工作(流动)站。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技师工作站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师培训提供必要的教学、实训、生活等条件;
2.设站单位对设立技师工作站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申请技师和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培训的职业,应有2名(含2名,下同)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教师;
4. 设站单位培训职业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职业,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先进设施设备。
5.承担国家、市或区县重大产业项目单位可优先设立技师工作站。
(二)申报流动工作站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原则上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
2.设站单位对设立技师流动站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申请培训职业应为本院校和培训机构主体专业(职业),每个职业有2名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一体化教师;
4.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训设施设备,并具有与培训规模相对应的实训工位;
5.承担过国家、市科研、教学、竞赛项目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优先设立技师流动站。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申报单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技师工作站申报审批表》或《天津市技师流动站申报审批表》。
(二)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依据《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设立工作(流动)站,并授予“天津市技师工作( 流动)站”牌匾。
(三)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技师工作( 流动)站申请书;
2.技师工作(流动)站申报审批表;
3.技师工作(流动)站管理办法;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营业执照副本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关事宜
(一)申报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申报地点为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三楼B区就业培训服务5号窗口(河东区九经路25号)。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要内容详实、数据真实。
联系人:徐俊华;电话:23030911—8505

2012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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