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0:50:12

[案例]130001162 开给对方单位的增值税发票对方收到后弄丢怎么办


开给对方单位的增值税发票对方收到后弄丢怎么办
[案例]130001162
您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所以,贵公司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处理即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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