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881 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如何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如何抵扣进项税?
[案例]13000088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57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