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4 10:45:5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9〕9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9〕9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9〕90号
全文有效
2009-05-2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应改按《通知》规定执行,重新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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