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条件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见人社部发〔2012〕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各单位按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提出推荐人选并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各主管区县局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区县局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复核,同意后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技术处。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申报人员各类证书及任命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3份),申报人员相关技术标准、专著、论文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3份),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由申报人员按照人社部发〔2012〕56号文件附件3自行复印或制作。
(三)证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专著、论文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调动且在新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申报人员,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业绩证明,并由原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有效准确,并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填写内容一致。
四、申报时间
请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于2013年4月22日至4月26日将考核认定材料送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技术处(南开区南马路708号,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605室)。
联系人:王达、王莹;联系电话:27330119-8599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2013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