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财税[2010]939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939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939号
全文有效
2010.12.24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查询购房人纳税记录时,需要验证购房人身份证、户口等家庭关系证明,应查询购房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记录。因我省暂时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购房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地税机关应根据查询结果或书面诚信保证依法征收契税。其中: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5%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于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的,按照签订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销售合同日期和开具房屋销售发票日期孰先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的当天。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附件2: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_______________(征收机关):
本人拟购买(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住房,在此声明如下:此次购买的住房是属于我本人及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本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屋交易、户籍、家庭成员等证明材料,并承诺所填写的下列内容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均属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隐瞒或虚构,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的处理。
购房人: (签章、手印)
年 月 日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交易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平方米、元、名
购房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房屋地址
房屋面积
交易价格
房屋用途
家庭成员(____名)
关 系
姓 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