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497 生产用机器设备零件及办公用品的税金能否抵扣?
生产用机器设备零件及办公用品的税金能否抵扣?
[案例]1300014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不符合以上情况的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用机器设备零件及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认证期限内可以认证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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