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3〕9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有关单位:
为切实掌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运行状况,规范基金管理使用行为,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社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9号)部署,在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
此次检查对象为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区、县分中心,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待遇社会化发放机构,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检查主要内容为201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必要时,将延伸检查其他年度和其他基金。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李秋华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处长樊登发、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张华、市社保中心审计稽核处副处长张红岩为领导小组成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具体工作由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会同居民养老保险处、市社保中心审计稽核处组织实施。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7-8月份)。
各单位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表》开展自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所属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自查;市社保中心在做好自身检查的同时,组织所属各区、县分中心开展自查。自查期间,还要将2012年国家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审计发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各单位和部门要作为自查重点,跟踪整改情况,并在自查报告中反映,确保问题得到全面整改落实。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市社保中心负责汇总所属各单位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总结报告,连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表》(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自查统计表》(附件2),于8月底前一并报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现场检查阶段(9-10月份)。
由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居民养老保险处和市社保中心审计稽核处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服中心、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将延伸检查相关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三)总结报告阶段(11月)。
市人力社保局对各单位(部门)自查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归纳汇总,针对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报人社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是维护基金安全、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配备专门人员,保证必要工作条件,积极开展自查工作。
(二)深入检查、全面掌握运行情况。
各单位和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自查,全面掌握制度运行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制度运行中易发生风险重点环节,不断健全风险防范体系,为制度可持续发展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及时纠正问题,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水平。
各单位和部门对经办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规范和纠正;对政策制度存在的漏洞,要进行相应完善;对欺诈基金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进一步健全政策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基金管理使用效能和经办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联 系 人:向光腾、李世鹏
联系电话:83218356、83218363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自查统计表
2013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