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52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局属各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规则》已于2013年7月29日经市人力社保局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3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全面正确履行职能职责,努力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准则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职能是,履行以促进就业、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副局长、党组成员和正、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或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副局长、党组成员和正、副巡视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七、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局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八、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要扩大公众参与范围,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九、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党组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
十三、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问卷、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局各部门涉及人财物和重要业务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本部门集体研究,并向分管负责的局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大事项要向局长请示,必要时报请党组会或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五、要把公开透明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十七、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局内重要新闻报道稿件由新闻宣传机构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重要新闻发布应报经局长同意,局各部门发布新闻、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受采访,需经新闻宣传机构按规定程序报审,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其是。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十八、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十九、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一、实行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局长碰头会、务虚会和专题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处级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二十二、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党组成员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人社部的决定、指示,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党建、廉政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
局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原则上周五下午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程、记录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局领导报告。
二十三、局务会由局长、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和正、副巡视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人社部的决定、指示,讨论审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和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局的局发文件、工作计划,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原则上周五下午召开,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及正、副巡视员提出,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局领导报告。
二十四、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和正、副巡视员组成,与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同志也可列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由全局统一协调的重要工作或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全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讨论审议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原则上周五下午召开,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及正、副巡视员提出,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局领导报告。
二十五、局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向局党组书记、局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指定更替人。如需增加列席人员,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二十六、局长碰头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和正、副巡视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指示;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研究有关事项等。
局长碰头会每周召开1次,原则上周一下午召开。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务虚会每年召开两次,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局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结合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总结工作,分析形势,研讨任务。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十八、专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或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和正、副巡视员召集,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专项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或局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九、会议议题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会议文件由党组书记、局长批印。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局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三十、精简会议,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局各部门以局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一般不安排区县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分管局领导召集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非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一、局各部门以局名义起草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除涉密文件外,所有收文、发文、内部报件均通过局办公自动化网办理。
三十二、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局长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必要时由局领导协调;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十三、局各部门向局领导请示、报告事项,应由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报。呈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联合签报或注明协商一致。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可直接报分管局领导,需正式印发的公文,应按发文程序办理,并由办公室先行审核。
局各部门向局党组或局领导请示或报告有关事项,须使用《呈报件》样式通过局办公自动化网报送。
三十四、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或局名义上报文件,由党组书记、局长签发;党组书记、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党组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副局长请示党组书记、局长后签发。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名义下发的文件,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一般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局领导审核。
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的,一般由局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局领导会签,重要事项应经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讨论或向局长报告,必要时应送局长签发。
三十五、局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三十六、局各部门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局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
局各部门收到主送给我局的各类正式公文,均应送办公室统一登记和办理。
第九章 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七、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三十八、局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人社部的重要会议,需要其他局领导知晓的,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局领导。局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市各部门和人社部各司局的会议,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局领导,重要事项要告办公室。会议上印发的公文以及会议材料,要及时送办公室登记和办理。
三十九、我局参加市委、市政府、人社部等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须严格按照签批意见派员参加。如需调整人员,仍须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四十、局各部门邀请局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以及赴区县的调研活动,应提前2天将活动安排向局办公室报备。
四十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差,应向市政府报告。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和正、副巡视员出差,应事先报告局长。局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国、休假,应事先请示或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告办公室。局各部门其他负责同志出差、出国、休假,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局各处室安排会议、培训等活动,在日常工作时间,不得出现空岗现象,至少要有1名负责同志或正式工作人员在岗值守。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二、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局党组同意。
四十三、局里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局各部门发布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四十四、加强沟通协调,安排局各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考察或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须事先征求派员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报局领导,并附征求意见情况,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
四十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四十六、坚持从严治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车辆配备和有关工作待遇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局年度外事计划报局务会审定。
四十八、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四十九、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局党组每年进行两次集中调研。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局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精简行政审批,该取消的取消,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该下放的下放,充分发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积极性;该整合的整合,解决职能交叉问题,提高行政效能;该加强的加强,把主要精力放到政策制定、宏观管理、监督检查上来。
五十一、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的工作规则依据本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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