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做好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3〕1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分院,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各院,铁路人民检察院: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20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面向全国各级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全体在编在职检察人员。拟奖励38个全国“模范检察院”、59名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105个集体一等功、130名个人一等功。
按照此次分配的推荐名额,我市将推荐2个集体(1个全国模范检察院,1个集体一等功)和3名个人(1名模范检察官,2名个人一等功)参加评选。
授予荣誉称号实行差额评选。差额落选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查符合有关奖励条件的,给予记一等功奖励,纳入各省(区、市)奖励分配名额总数。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推荐评选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三章第八条、第十条执行。凡在近5年内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的单位,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参评全国“模范检察院”的基层检察院,除符合《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的有关参评条件外,须曾获得过集体一等功以上奖励或两次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堪称楷模。
(三)推荐参评集体一等功的基层检察院,除符合《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的有关参评条件外,须曾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或被评为“天津市先进检察院”。
(四)推荐参评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和“个人一等功”的检察人员,除符合上述参评条件外,须在检察机关(含派出机构)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且获得过二等功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堪称楷模。
(五)获得过全国“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的基层检察院和个人不再参加评选。
三、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关于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奖励工作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明确的程序,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认真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一)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参评先进集体的基层检察院,应经本单位党组研究确定。
(二)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召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民主推荐会进行民主推荐。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我市拟推荐对象的初审意见,并对拟重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后,上报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议,研究确定我市的推荐对象,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四)对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集体名称、个人姓名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五)复审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评选推荐要求
(一)评选推荐工作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执法办案一线努力工作的检察人员倾斜。各单位要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及有关精神,认真组织,抓紧研究,提出推荐具体意见(先进个人的推荐,每个单位只限1名),同时要注明参加推荐会的人数,其中同意的多少人。要对推荐的先进个人把好政治关、条件关、程序关、事迹关,确保推荐对象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必要时,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的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二)市院、分院、滨海新区院不参评全国“模范检察院”荣誉称号,原则上也不参加一等功评选(特别优秀的酌情考虑);局级(含)以上检察人员不参评“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原则上也不参加一等功评选(特别优秀的酌情考虑);县处级检察人员参评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比例不超过20%。
(三)对正式确定推荐参评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征求同级地方党委意见。推荐参评“模范检察院”和“模范检察官”的,应经所在单位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对先进个人推荐对象,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四)各推荐单位要严肃评选纪律,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不搞“弱势陪选”,“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坚决杜绝“跑先进”、“买先进”、“骗先进”等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评选工作风清气正。
(五)推荐参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所在单位要撰写主要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先进个人还要提供500字的简要事迹材料,均用A4纸打印并附电子版,连同申报推荐意见,于 2013年 11月 12日 前 报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奖励办法
2014年上半年,高检院将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对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全国“模范检察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励证书,明确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集体一等功,颁发奖牌;个人一等功,颁发奖章、奖励证书。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市人力社保局、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成立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我市推荐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组宣处,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
联 系 人:阮 津、王春华
联系电话:27423558-8411或8410
附件: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民检察院
2013 年11月4日
附件
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
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及
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史建国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高中启 市人力社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公务员局局长
副组长:王 文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白文涛 市公务员局副局长
成 员:张有强 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政治部副主任
段跃华 市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纪检组副组长
孙振昆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处长
李庆森 市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处长
高象华 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宣传处处长
办公室成员:
主 任:高象华(兼)
孙振昆(兼)
成 员: 阮 津 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宣传处副处长
王春华 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宣传处副科级助理检察员
梁金榜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调研员
朱国利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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