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萌语税”之抗疫篇(38):微信缴社保,一次不用跑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2 15:23 编辑近期,部分纳纳税人拨打12366咨询热线,表示其在疫情期间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取得了收入,但不知道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具体包含哪些,在申报纳税和代开发票时,自己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接下来,小编给你做详细介绍。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具体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范围】
公共交通运输包括了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纳税人只要取得提供上述范围运输服务的收入,均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别注意事项】
1.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适用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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