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税务: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提速增效获好评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7 09:42 编辑http://file.tax100.com/o/202007/04/711_1593803921286.mp4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来源:山西税务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