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内蒙古人社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103号
2020年全区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和“保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政治意识,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强化底线思维,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健全促进就业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力争圆满完成就业年度任务。
一、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政策宣传保障就业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将政策落实贯穿全区就业工作全过程,切实提升就业政策的知晓度和落实率。年内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一)围绕国家制定出台的新一轮就业政策,从稳就业、推动返乡创业、优化就业环境、强化就业服务、归集岗位信息等方面,制定出台我区贯彻落实意见,细化具体措施,增强政策可操作性、提高政策含金量。
(二)开展“就业政策落地见效年”活动,持续实施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构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宣传矩阵,扩大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最大限度便捷劳动者和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
二、着力拓宽就业渠道,推进重点群体稳定和扩大就业
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确保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落实就业去向13万人以上;农村牧区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245万人以上,其中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不低于200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分别达5万人以上,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三)持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基层成长和就业见习3项计划;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就业服务”和“离校未就业百日攻坚”两大行动;做好内蒙古籍返区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落实促进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多措并举拓宽就业渠道,确保完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年度任务。
(四)进一步优化农牧民工就业创业环境,支持农村牧区劳动力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鼓励支持农牧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返乡入乡创业,打造培育一批返乡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带动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和京蒙劳务、周边省区劳务等专项对接活动,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
(五)引导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六)组织开展“织牢民生底线、兜底就业保障”就业援助专项行动。开通重点群体就业援助绿色通道,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七)修订出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动态调整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完善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采取“一对一”“个性化”等帮扶措施促进就业。
(八)全面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提高失业人员就业技能,促其稳定就业。
三、发挥创业倍增效应,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扩大就业的增长极,持续推动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推动实现更充分就业。年内实现创业培训2万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2亿元。
(九)实施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持续推进“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库建设,指导各地结合创业服务绩效,规范和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升创业服务能力。
(十)强化对小微企业和各类创业者扶持。完善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返乡入乡创业扶持政策。开启“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入乡创业,畅通返乡入乡创业融资渠道。
(十一)持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力度,充分发挥担保基金作用,扩大放贷规模,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简化贷款审核审批流程,加快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网上经办。
(十二)加强创业培训管理,公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机构名录,强化创业培训监管。对有创业意愿、培训需求的返乡创业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开展创业培训,对返乡入乡留乡创业带头人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三)广泛开展创业服务活动,推动构建政府部门、市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三位一体”创业服务体系,提升创业服务供给能力。开展创业培训讲师示范教学活动,不断优化创业师资队伍建设。
(十四)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机制,推进返乡入乡创办的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小微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返乡创业失败的农牧民工,按规定给予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
四、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质量
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矛盾的关键举措,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全年实现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10万人以上,创业培训2万人以上。
(十五)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加强重点产业和紧缺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企业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信息对接、岗位对接、培训需求对接,集中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推进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十七)落实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职业(工种),指导各地围绕产业转型、经济发展,打造特色培训品牌。
(十八)针对劳动者不同培训需求,面向企业转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十九)深入实施“春潮行动”、新生代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完善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措施,实行累计培训课时,打破地域限制,推进农牧民工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大力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回炉”培训,年内培训培训2万人以上,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二十一)全面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将所有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全部纳入就业服务子系统管理,培训相关数据全部录入系统,持续推动培训补贴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强化部门协查、核查,确保补贴按规定发放。探索培训补贴个人信用支付模式。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二)加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力度,按服务绩效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五、推进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促就业
把公共就业服务作为稳定和扩大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重要手段,扎实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升就业服务满意度、实效性。
(二十三)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出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标准规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全区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三统一”原则,精简证明材料,下放权限、优化服务。
(二十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区集中式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和应用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部门数据联动共享,实现“一点登录、全区查询”;延长线上服务链条,推动业务经办“应上尽上、全程在线、一网通办、全区通办”。
(二十五)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明确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清单和工作职责,合理配置基层平台(窗口)工作人员。加强窗口单位队伍能力建设,围绕打造规范统一的窗口服务品牌,全面落实窗口单位“五制、四公开、三亮明”制度,加强经办队伍培训,常态化开展业务技能练兵,不断提升窗口经办人员能力素质。
(二十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四位一体”就业服务内蒙古行动,建立供需调查、培训对接、就业对接、跟踪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大规模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意愿信息调查,提高就业岗位供需对接和技能培训对接精准度。
(二十七)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区稳就业工作会暨春季网络招聘推进会,持续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金秋招聘月、人才交流会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六、强化失业保险功能,促进就业稳定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把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为稳就业的重要手段,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住就业基本面。年内实现失业保险参保278万人。
(二十八)延长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援助企业尽量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
(二十九)落实失业人员援助政策,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鼓励企业雇佣、长期雇佣更多劳动者,有效缩短失业人员择业期。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帮助困难失业人员解决生活难题。
(三十)以旗县为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失业保险入企业活动,宣传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摸清人员底数,力争实现应保尽保。
(三十一)稳步推进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
七、巩固就业扶贫成果,提高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率
全面落实“四不摘”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就业部门责任,继续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建立落实跟踪精准管理服务机制,保持工作力度强度,做好“扫尾”和后续扶贫帮扶工作,提高就业稳定率。
(三十二)开展就业扶贫“回头看”,对就业扶贫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就业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将有就业意愿的原来就业又失业贫困劳动力和未脱贫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做到“出现一人,帮扶一人,就业一人”,实现动态清零。
(三十三)对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落实帮扶政策,借助“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等模式促进岗位对接,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和有组织劳务输出等“四个渠道”,确保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
(三十四)全面梳理现有就业扶贫政策,研究建立政策衔接延续、统筹城乡的困难群体就业帮扶长效机制。
(三十五)深化京蒙劳务协作扶贫对接,推进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应培尽培,确保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部实现就业。
(三十六)适时组织召开京蒙劳务协作扶贫专项行动现场推进会,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八、加强统计监测分析,防范化解风险稳定就业局势
在坚持执行常规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工作前瞻性研究,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失业动态监测力度,强化对就业形势的精准分析研判,建立预警机制,确保就业大局稳定。
(三十七)进一步完善就业统计制度,健全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运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推进9类人员实名制管理。健全考核评估评价体系,加强大数据核查比对,注重新增就业数据与调查失业率、GDP增速等的相互印证。
(三十八)健全并发挥就业和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健全多方参与的研判机制,加强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专项治理中就业影响评估,做好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严格执行就业形势季分析制度,强化劳动力资源调查分析。强化政策解读和执行情况的督导调度和考核问责。
(三十九)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用工和农牧民工返乡情况监测,完善落实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机制,严格执行监测情况月报告和专报制度。强化失业预警应急调控,针对预警级别和企业裁员情况,分类采取援企稳岗、就业服务、组织劳务输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等措施予以调节,稳定就业局势。
九、持续强化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四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推动学用结合。
(四十一)突出政治功能,贯彻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抓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落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四十二)强化政治作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责任制。持续抓好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加强日常监督,排查廉政风险隐患,强化监管措施,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抓好巡视、审计、人大执法检查、专项督查、主题教育发现指出问题的整改。持续整治“四风”,提升机关效能。
(四十三)压实政治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统筹推进群团和帮扶工作,加强人文关怀,打造温馨和谐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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